(2016)陕0622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立社诉被告刘延雄、冯孙财、李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社,刘延雄,李羚,冯孙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650号原告张立社,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刘延雄,男,成年,汉族。被告李羚,女,成年,汉族。被告冯孙财。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社诉被告刘延雄、冯孙财、李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立社与被告刘延雄、冯孙财、李羚私下已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立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立社承担。审判员 惠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