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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行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仁元与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元,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陈桂英,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界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行初138号原告陈仁元,男,1954年6月22日生,农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路。法定代表人吴本辉,该区区长。第三人陈桂英,女,1963年4月17日生,农民,住盐都区。第三人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界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海余,该村委会主任。原告陈仁元诉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陈桂英、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界河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仁元于2016年8月4日以尚庄镇人民政府和界河村民委员会将出面对该纠纷进行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仁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仁元负担。审 判 长  虞忠和代理审判员  张金星代理审判员  周 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栾雪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