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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朝辉诉被告邵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辉,邵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02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李朝辉,男。被告:邵立,男。原告李朝辉诉被告邵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红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朝辉,被告邵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朝辉诉称:2014年4月14日,被告邵立因资金周转需要从原告处借款35400元,约定月利息2分,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现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邵立归还借款35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李朝辉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被告邵立于2014年4月14日出具的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354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的事实。经质证,被告邵立认为,出具借据属实,这是我们双方算账后出具的,但与实际欠款数字不符。被告邵立辩称,被告出具借条属实,但实际不欠这么多钱。当时因准备结婚就出具了欠据。现被告同意归还借款本金17500元及利息2000元。被告邵立未提交证据。经原告李朝辉举证,被告邵立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经质证无异议。经审核,该借据客观真实,本院对原告李朝辉提供借条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合作关系。2014年4月14日,双方经算账,被告邵立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李朝辉现金叁万伍仟肆佰元正(35400)月息2分借款人邵立2014、4、14。后被告邵立未还分文。原告因向被告索款无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400元、承担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邵立向原告李朝辉出具借款35400元的借据并约定借款利息属实。原告李朝辉现要求被告归还归还借款354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立辩称,出具借据属实,同意归还借款本金17500元及利息200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立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李朝辉354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从2014年4月1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3元由被告邵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丽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