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高民(商)申字第04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费震申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费震,王丽,北京协成经贸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高民(商)申字第044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费震,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丽,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协成经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乘巷**号。法定代表人:刘伟。再审申请人费震因与被申请人王丽、北京协成经贸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费震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定性为第三人撤销之诉而应是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故一、二审法院在诉讼时效、证据采信、适用法律上均错误,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申请人诉讼请求、诉讼标的、诉讼地位将本案定性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并适用相关法律并无不当,因此费震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费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费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李宝刚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