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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608号原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子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手续之前,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晓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