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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终2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河北凯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连永山、金欢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永山,金欢乐,河北凯东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2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永山。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欢乐。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袁伍林,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凯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兴隆宫镇朱合村,组织机构代码证:55186113-0.法定代表人:何奎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炳珍,文安县文安兴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霍景辉,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连永山、金欢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文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6民初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于二审中又举出新的证据,且本案与文安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金欢乐起诉何奎山借款纠纷案存在关联,故应将本案发还,并与金欢乐起诉何奎山借款纠纷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文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6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文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建刚审判员  李绍辉审判员  罗丕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