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民终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蓝积胜、蓝秋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积胜,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蓝秋招,蓝满妹,蔡桂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终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蓝积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铭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福才、谢永炯,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蓝秋招。原审被告蓝满妹。原审被告蔡桂芳。上诉人蓝积胜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双方同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蓝积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上诉人蓝积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明 华审 判 员 余 文代理审判员 谢 明 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婕(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