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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叶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4民初632号原告叶某,男,汉族,1960年11月27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环城路。被告张某,男,汉族,50多岁,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渠道管理站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诉讼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叶某承担。审判员  华国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莉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