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胡东斌与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东斌,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106行初31号原告胡东斌,男,汉族,1957年6月10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太原市府西街88号。法定代表人王静恩,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华,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东斌诉被告太原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东斌称,原告家在解放初期就入住太原市迎泽区察后院32号院。2005年7月,被告要对我院进行翻修,在口头承诺不加层情况下,经多次催促原告搬离,原告在搬离后的2005年9月,被告未经太原市有关部门审批,就在住宅平房上擅自违法加盖了二层。2006年初,原告回迁时发现白天院内一片漆黑,同时空气也不流通,房屋内潮湿阴暗,白天���需要开灯。由于被告违章建筑,致使原告丧失公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采光权哥空气流通权都丧失殆尽,由于加盖了二层施工中偷工减料,层与层居然不设置隔音层,二层租凭者每日嘈杂声,骚扰的原告苦不堪言、难以忍受,每日在煎熬中度过。对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口头和书面请求,拆除太原市迎泽区察后院32号院二层违章建筑,恢复房屋原型。被告只答应就是推诿不办。原告恳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太原市迎泽区察后院32号院二层违章建筑,恢复房屋原型。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原告全家身体和精神方面遭受重大伤害,原告因此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驳回原告胡东斌的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原告所述被告违法加层建设行为不属于人民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审 判 长 黄 志人民陪审员 刘瑞雪人民陪审员 刘伟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强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