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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奕洲与杨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奕洲,杨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3民初814号原告杨奕洲,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金洲村新铺屯人,住贵港市港南区。被告吉金娣,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港市港南区人,住贵港市港南区。被告杨力,男,1974年1月6日出生,贵港市港南区人,住贵港市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奕洲与被告吉金娣、杨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奕洲以其愿意与被告吉金娣、杨力庭外协商解决还款事宜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奕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杨奕洲已预交),由原告杨奕洲负担。审判员 马 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