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奕洲与杨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奕洲,杨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3民初814号原告杨奕洲,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金洲村新铺屯人,住贵港市港南区。被告吉金娣,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港市港南区人,住贵港市港南区。被告杨力,男,1974年1月6日出生,贵港市港南区人,住贵港市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奕洲与被告吉金娣、杨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奕洲以其愿意与被告吉金娣、杨力庭外协商解决还款事宜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奕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杨奕洲已预交),由原告杨奕洲负担。审判员 马 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