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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终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金德龙等65人诉宋世镇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德龙,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宋吉连,宋世镇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民终9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德龙等65人(自然情况详见附页)。诉讼代表人:崔昌世,男,1941年10月1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龙井市。诉讼代表人:安昌燮,男,1942年11月12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李日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井市。负责人:刘元东,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吉连,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朝鲜族,龙井市��新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副书记。住龙井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世镇,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朝鲜族,龙井市智新镇政府干部。住龙井市。上诉人金德龙等65人与被上诉人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宋吉连、宋世镇之间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晓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金成焕、审判员朴美兰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全裕贞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德龙等65人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第4页认为“2001年12月,新东村村委会与朴基石签订林地、林木经营承包合同…位于50林班19、20小班…”、“…长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原告等人知晓此事”、“在合同签订当时林地相关法律和承包程序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有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是错误的。首先,被上诉人没有合法取得林地的依据;其次,没有流转协议,所以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林地无权占有。被上诉人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宋吉连、宋世镇均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金德龙等65人在一审中诉称:2011年末,原告发现在林改过程中原新东村(现明东村六组)所有的林地被他人占用。经查,原龙井市智新镇新东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擅自与朴基石(已死亡)签订《林地林木买卖经营合同书》,约定将原7林班、3林班、33林班(现改为45林班12-1小班、15-1小班,76林班、5小班10小班),面积为49公顷的林地承包给朴基石,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费为8000元。现要求确认2001年12月21日龙井市智新镇新东村与朴基石签订的林地林木买卖经营合同无效,被告朴美虹、李松月返还诉争林地。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以下是原文):2001年12月,龙井市智新镇新东村村民委员会与本村村民朴基石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合同书,由朴基石承包位于龙井市智新镇50林班19、20小班,面积为17.3公顷的林地和林木。2003年,宋吉连从朴基石处转让取得了诉争林地。2008年8月,宋吉连又将诉争林地转让给被告宋世镇。2003年12月30日,原龙井市智新镇新东村村民委员会变更为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第六村民小组。朴基石于2007年12月去世。一审法院认为(以下是原文):朴基石承包诉争林地时为龙井市智新镇新东村的村民,被告宋吉连为合并后的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民,原告等人长时间内未对朴基石、宋吉连、宋世镇承包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应视原告等人知晓此事。在合同签订时林地相关法律和承包程序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应视为合同有效。现原告金德龙等65人以未经“民主程序”为由要取回诉争林地承包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2001年12月龙井市智新镇新东村村民委员会与朴基石签订的林地、林木买卖经营合同书合法有效,故对原告金德龙等65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德龙等65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德龙等65人承担。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所谓一审判决��定事实错误的主张,并非属于判决认定事实的内容,而主要是判决论述理由部分的内容,因此其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没有依据。本案承包人与发包人是在2001年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当按照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5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相关的承包合同纠纷,即虽然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但是签订合同已过一年,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予支持。本案中承包人在长期承包涉案林地的情况下,上诉人金德龙等65人在十余年期间一直未提出异议,故上诉人提出确认承包合同无效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承包人未实际交纳承包费问题,属于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综上所述,上诉人金德龙等65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金德龙等65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晓娟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朴美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全裕贞附表:上诉人金德龙等65人自然情况1、郑寿福,女,1933年4月2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2、朴石凤,男,1950年3月5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3、金亨均,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4、金东哲,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5、李���锡,男,1950年7月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6、蔡光默,男,1961年1月8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7、金顺爱,女,1954年7月5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8、朴时俊,男,1942年10月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9、董明玉,女,1952年5月1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10、金红莲,女,1951年5月7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11、李钟玉,女,1958年2月19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12、金淑子,女,1946年11月8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13、姜美花,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14、李钟和,男,1951年7月5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15、赵光日,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16、南玉淑,女,1954年2月1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17、崔昌世,男,1941年10月1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18、金得龙,男,1950年2月22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19、崔正焕,男,1940年12月1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20、赵明姬,女,1955年11月25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21、蔡东旭,男,1935年12月15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22、朴日奎,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23、赵顺子,女,1941年3月7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24、朴松竹,男,1940年2月23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25、吴顺子,女,1966年8月1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26、安昌燮,男,1942年11月22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27、金凤哲,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28、金英淑,女,1929年3月17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29、朴一善,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30、李东浩,男,1928年10月10���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31、蔡东赫,男,1933年7月1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32、车惠淑,女,1945年1月4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33、太海顺,女,1934年1月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34、金武,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35、崔男龙,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36、崔顺女,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37、李渊,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38、金顺林,女,1936年3月15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39、李贞玉,女,1953年2月2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40、朴京洙,男,1949年1月8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41、赵光国,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42、李钟国,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43、金今顺,女,1938年9月19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44、李英花,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45、李钟善,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46、赵文海,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47、崔相武,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48、崔日武,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49、崔致元,男,1952年3月2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50、金玉顺,女,1950年8月15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51、崔根,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52、李极星,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53、千玉善,女,1947年7月14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54、李炳植,男,1951年12月23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55、朴万吉,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56、李亨吉,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57、池顺一,女,1946年12月2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58、朴仁今,女,1939年9月12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59、赵文仙,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60、李炳奎,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61、金东日,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62、赵文学,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63、金福花,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64、朴忠善,男,1929年11月12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65、李辉,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