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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胡均权、胡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均权,胡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512号申请人:胡均权。申请人:胡某。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胡均权与申请人胡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孟祥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均权与申请人胡某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8月18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胡均权损失:车损10450元;二、经双方确认胡某损失:医药费2744.40元、车费600元、车损40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840元;三、以上损失在强制保险内赔偿,超过部分由胡均权承担100%,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胡某保险公司赔偿胡均权18300元;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