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胡均权、胡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均权,胡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512号申请人:胡均权。申请人:胡某。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胡均权与申请人胡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孟祥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均权与申请人胡某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8月18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胡均权损失:车损10450元;二、经双方确认胡某损失:医药费2744.40元、车费600元、车损40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840元;三、以上损失在强制保险内赔偿,超过部分由胡均权承担100%,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胡某保险公司赔偿胡均权18300元;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