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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4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李纪有与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纪有,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4218号原告:李纪有。委托代理人:康志跃,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斌,男。原告李纪有与被告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纪有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志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8日,被告章斌向原告李纪有出具借条一张,借款50000元(该款项系双方之前33900元债权债务及相关利息、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折算而成,由被告出具)。原告催讨上述款项未果,故诉请判令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斌给付原告李纪有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以内(含)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章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湖州红丰支行;户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款收入专户;账号:19105401040001038。代理审判员 方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科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