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39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山东清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清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966-1号原告×××,女,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男,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山东清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树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清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850000元,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彩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