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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年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1207号原告:高某,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三明市人,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城,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三明市人,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被告:李某,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梁 红人民陪审员  刘诒满人民陪审员  杨伟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