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4执异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案外人尹林申请执行异议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俊威,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异42号申请执行人贾俊威,男,住所地柳河镇,联系方式无。被执行人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河镇尹林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柳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贾俊威于2016-8-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柳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晓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