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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4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谈明明与白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明明,白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4409号原告:谈明明。被告:白业飞。原告谈明明与被告白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谈明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明明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谈明明负担。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殷 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