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4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谈明明与白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明明,白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4409号原告:谈明明。被告:白业飞。原告谈明明与被告白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谈明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明明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谈明明负担。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殷 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