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13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烟台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尚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尚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1670号原告:烟台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冬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美洁,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尚君,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莱山区。原告烟台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尚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烟台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烟台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