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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民终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2016)湘11民终1525号上诉人吕某因与被上诉人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15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某。上诉人吕某因与被上诉人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情况未予查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原审对于婚生女沈某甲的抚养权处理,缺乏事实依据。据此,原审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吕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唐爱民代理审判员  刘志军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