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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黄小晖与叶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晖,叶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965号原告:黄小晖。被告:叶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晖与被告叶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晖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丽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