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黄小晖与叶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晖,叶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965号原告:黄小晖。被告:叶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晖与被告叶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晖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丽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