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抗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夏佳颖与沈敏捷、翁俊杰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佳颖,沈敏捷,翁俊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抗36号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夏佳颖,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敏捷,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翁俊杰,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申诉人夏佳颖因与被申诉人沈敏捷、翁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沪检民(行)监[2016]3100000006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庆审 判 员 朱蔚云代理审判员 宗 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德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