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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陆权昌与周家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权昌,周家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陆权昌,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417。被执行人周家铭,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6619。原告陆权昌与被告周家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7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周家铭应向原告陆权昌给付工程款24000元;周家铭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被告未履行上述决定确定的给付义务,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12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