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辖终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刘祖顺与山东指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祖顺,山东指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辖终3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祖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指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号德泰堂国际商贸大厦*****室。法定代表人:白俊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祖顺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31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祖顺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合同虽然约定了发生纠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但该合同是被上诉人制作的格式条款,被上诉人也没有向上诉人提示注意该约定的管辖条款,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该仲裁管辖协议无效,张店区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本案。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张店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祖顺与被上诉人山东指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双方于2016年1月31日签订的《移动电子商务解决方案服务合同》正页背面,附加的《移动电子商务解决方案服务约定》第六条第1款注明“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正页标有“特别提示”,“特别提示”第4条注明:“本页内容及本页背面条款为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甲方(刘祖顺)应在详细阅读并同意本页内容及本页背面条款的约定后签字盖章。”证明被上诉人已在合同中采取合理方式特别提请上诉人注意该约定的仲裁管辖条款了,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没有向其提示注意该约定的管辖条款的理由不成立。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故本案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管辖,原审裁定驳回刘祖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刘祖顺所提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张兴孟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