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红岩与被执行人建平县高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岩,建平县高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岩被执行人:建平县高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红岩与被执行人建平县高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建万民初字第064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账户存款,扣留占用矿山土地补偿款450万元等待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3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