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44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首钢园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智易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首钢园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智易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44263号原告北京首钢园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厂区(75)首都钢铁公司行政处4栋103室。法定代表人许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通,男,北京首钢园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委托代理人王妍,男,北京首钢园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被告北京智易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颐和山庄玉华园119号。法定代表人陈国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一烨,男,北京智易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原告北京首钢园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服务公司)与被告北京智易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易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志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首钢服务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通、王妍与被告智易达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一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首钢服务公司诉称,我公司与智易达公司签订《北京首钢园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将车辆×××、×××、×××三台车辆租给智易达公司使用,合同期限2014年3月24日至2015年3月23日,在2014年4月8日智易达公司职工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四车连撞。经交警现场认定,驾驶员负全责。其中奥迪、斯柯达、帕萨特三台车辆经过保险已解决理赔工作,另有中华车理赔款已超出保险额度,未能办理赔偿。中华车主起诉我公司后根据丰台人民法院判决,我公司已经先行进行了赔付。自事故发生后智易达公司经多次联系均未能对于本次事故承担其应有的责任。根据租赁合同第9条第4项,承租方应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智易达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规定,赔偿金额46781.57元(依据丰台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丰民初字第14692号)。上述三台车辆共计拖欠租车款22000元。根据合同第5条第4项约定租金按季度结算,执行先付款后用车原则,实际使用期间产生的租金42000元,扣除被告后期支付租金,剩余22000元至今未支付。根据合同第9条第1项规定,每逾期一日按应缴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自2014年6月16日至今共计6个月(180天),智易达公司应缴纳逾期违约金19800元。根据合同第6条第6项的规定,租赁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的,损失在5000元以上,收取20%的车辆加速折旧费。帕萨特修复费用25100元,应提折旧费5020元。综上,我公司现起诉智易达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智易达公司支付事故赔偿款46781.57元。2、判令智易达公司支付拖欠租车款22000元。3、判令智易达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19800元。4、判令智易达公司支付车辆加速折旧费5020元。以上四项合计93601.57元。5、本案诉讼费由智易达公司承担。被告智易达公司辩称,对首钢服务公司已经支付的事故赔偿款的数额我方认可,同意第一项诉讼请求。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因为现在公司财务人员找不到了,对于我方已经支付首钢服务公司的租车款数额我不清楚,希望其公司能举证证明我方拖欠租车款的情况。对逾期违约金、折旧费,希望和智易达公司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首钢服务公司与智易达公司签订《北京首钢园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首钢服务公司将大众帕萨特三台车辆(车牌号分别为×××、×××、×××)出租给智易达公司使用;租金为每台车每年84000元,三台车租金共计252000元(含税);租赁期限为2014年3月24日至2015年3月23日;租赁车辆因事故严重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有权根据车辆损失程度向承租方收取车辆加速折旧费,损失在5000元以上,按损失的20%计收;承租方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承租方应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2014年4月8日,智易达公司单位职工宋某驾驶车牌号为×××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等相关人员受伤及相关车辆损坏。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宋某对事故负全责。李某将首钢服务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首钢服务公司承担各项赔偿款45681.57及案件受理费1100元,共计46781.57元,该赔偿款已由首钢服务公司支付。根据首钢服务公司提供的明细单,智易达公司欠付车辆租金22000元,智易达公司对此予以认可。首钢服务公司主张六个月的滞纳金19800元,智易达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希望协商解决。首钢服务公司主张受损的车牌号为×××的车辆修复费用为25100元,应提折旧费5020元,智易达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希望协商解决。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首钢园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2014)丰民初字第14692号民事判决书、智易达租赁车辆明细表、帕萨特事故赔偿款领取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首钢服务公司与智易达公司签订《北京首钢园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现首钢服务公司要求智易达公司支付事故赔偿款46781.57元,智易达公司同意该项诉讼请求,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智易达公司欠付车辆租金22000元,智易达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首钢服务公司要求智易达公司支付拖欠租车款2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智易达公司迟延交纳租金,根据合同约定,智易达公司应当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故首钢服务公司主张六个月的滞纳金19800元的诉讼请求,具备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受损的车牌号为×××的车辆修复费用为25100元,首钢服务公司主张应提折旧费5020元,智易达公司对此予以认可,该项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智易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首钢园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事故赔偿款人民币四万六千七百八十一元五角七分;二、北京智易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首钢园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车款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三、北京智易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首钢园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八百元;四、北京智易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首钢园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加速折旧费人民币五千零二十元。如果北京智易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七十元,由北京智易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志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乐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