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4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浙1102民初4229号原告:周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苏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江煜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