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财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合动煤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动煤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490号申请人合动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金良,河南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顺德。申请人合动煤业有限公司因仲裁程序中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409366.9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千九百四十万九千三百六十六元九角九分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孙 瑾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