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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涂忠国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忠国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6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忠国。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忠国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忠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日15时55分许,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塘下中队民警冯某、协警张某巡逻至104国道瑞安市塘下镇罗凤瑞安农商银行前地段时,发现被告人涂忠国驾驶赣G×××××号轿车逆向行驶,遂鸣警笛示意并由张某下车处理,被告人涂忠国见状拒不配合并驾车逃离现场。期间,被告人涂忠国的车辆拖拽张某,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主要损伤为右肘、右小指软组织擦挫伤,其中擦伤累计面积大于20.0cm2,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涂忠国已调解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000元。同年7月26日,被告人涂忠国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涂忠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冯某、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医疗证明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警员信息,卡口照片,协议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忠国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涂忠国能自首并已调解赔偿,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忠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 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