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8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82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甲,男,汉族,1963年8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纬一路*号院*号楼**号,身份证号410105196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汉族,1964年8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纬一路*号院*号楼**号,身份证号4101051964********。上诉人唐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1、原、被告经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唐某乙。2、2015年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审认为:原、被告认识,相恋并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尚可。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根据双方的感情状况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一审宣判后,唐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二审改判离婚。被上诉人张某未提出答辩。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恋爱结婚,共同生活二十多年,感情基础较好,上诉人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唐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邹 靖审判员 石卫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梦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