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92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马凤明申请执行叶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明,叶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3执13号申请人王凤明,男,汉族,46岁,现住商都县屯垦队镇。被执行人叶俊,男,汉族,59岁,现住商都县玻璃忽镜乡。本院在执行马凤明申请执行叶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商民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下落及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