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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6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徐孙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徐孙官,吕英雪,王祖喜,林定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6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福建省福鼎市玉龙北路66号。主要负责人:刘振界,行长。被执行人:徐孙官,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吕英雪,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王祖喜,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林定奎,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徐孙官、吕英雪、王祖喜、林定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徐孙官、吕英雪、王祖喜及林定奎所有银行账户存款。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徐孙官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484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吕英雪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484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王祖喜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4840元的冻结。四、解除对林定奎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484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轶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