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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袁永卿、程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袁永卿,程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1898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袁永卿,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程惠,女,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永卿、被告程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计388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海燕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