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根焕与丁国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根焕,丁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刘根焕,女,住所地许昌县。被执行人丁国强,地址魏都区。刘根焕与丁国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魏半民初字第5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丁国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根焕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丁国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根焕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丁国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根焕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朋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