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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张建成、薛春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张建成,薛春蕾,潘广生,徐继亮,卢庆新,潘建民,秦万涛,陈庆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77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刘强,行长。被执行人:张建成,男,居民。被执行人:薛春蕾,女,居民,系被执行人张建成之妻。被执行人:潘广生,男,居民。被执行人:徐继亮,男,居民。被执行人:卢庆新,男,居民。被执行人:潘建民,男,居民。被执行人:秦万涛,男,居民。被执行人:陈庆博,男,农民。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张建成、薛春蕾、潘广生、徐继亮、卢庆新、潘建民、秦万涛、陈庆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某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张建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2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30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含已付利息30815.55元)。二、被告薛春蕾、潘广生、徐继亮、卢庆新、潘建民、秦万涛、陈庆博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薛春蕾、潘广生、徐继亮、卢庆新、潘建民、秦万涛、陈庆博承担还款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张建成追偿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山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淑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