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游棋均与赵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棋均,赵良彬,曾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064号原告游棋均,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望城街居委会散居户。被告赵良彬,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维山乡第一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被告曾新国,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上梅镇人民路*号*栋。本院受理原告游棋均与被告赵良彬、曾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曾新国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原告游棋均与被告赵良彬、曾新国签订的价款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双方约定由娄底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娄底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游棋均与被告赵良彬、曾新国签订的价款合同有仲裁条款,被告曾新国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游棋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明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人民陪审员 蔡玉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慧平附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适用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屏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