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汪永国与绵阳标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永国,绵阳标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1155号原告:汪永国,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城,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标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永兴镇松山寺村一社。法定代表人:李浚。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永国诉被告绵阳标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永国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永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汪永国负担。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