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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毅申请执行李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毅,李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925号申请执行人罗毅,男,生于1968年1月,汉族,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被执行人李洪文,男,生于1965年1月,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定远寨乡。申请人罗毅申请执行李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州民初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洪文银行、房管、车管无可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巴州民初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 麟审判员 董全成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