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执恢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喇占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喇占德,曾继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恢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喇占德,男,回族,1953年5月7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贵德县。被执行人:曾继安,男,汉族,1957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喇占德与被执行人曾继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景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曾继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喇占德36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曾继安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曾继安的银行存款账号予以冻结,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泰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3执恢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盛源审 判 员 董文敬代理审判员 菅新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