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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孟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4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司机。2016年6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取保候审。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坊检公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伟、曾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孟某驾驶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鲁U×××××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80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59KM+900M处时,将步行至此处的被害人邱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孟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孟某拨打122、120报警电话,在事故现场主动向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侦查大队民警投案,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驾驶车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再查明,被告人孟某已与被害人邱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在保险公司法定赔偿限额之外已赔偿被害人邱某的亲属26000元,被害人邱某的亲属书面谅解了被告人孟某,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孟某的其它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谅解书;证人崔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乙醇检验鉴定报告、DNA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孟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孟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审 判 长  初东光审 判 员  都正伟人民陪审员  李怀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辛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