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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0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谭建与皮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皮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0540号原告:谭建,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皮强,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建与被告皮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