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0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谭建与皮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皮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0540号原告:谭建,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皮强,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建与被告皮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