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6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叶王潮与王祖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王潮,王祖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6492号原告:叶王潮,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区西湖新村渡船坊*幢***室。被告:王祖江,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区树鹅王公寓*幢***室。原告叶王潮与被告王祖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王潮撤诉。案件受理费7446元,减半收取3723元,由原告叶王潮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滕颖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