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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1278-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鼎城区武陵镇敏姐家电商行经营者周则名与深圳市擎天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鼎城区XX滩镇昱岐电信合作厅,深圳市XX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1278-1291号原告:常德市鼎城区某某滩镇昱岐电信合作厅等十四案原告(各主体信息见附表)。共同委托代理人:廖世友,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合同纠纷等十四案后,原告常德市鼎城区XX滩镇昱岐电信合作厅等十四案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市鼎城区XX滩镇昱岐电信合作厅等十四案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情况见附表)审判员 吕  豫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韵如(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