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许琼光与许永德、谢四妹哩、许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琼光,许永德,谢四妹哩,许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琼光,男,195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袁志峰,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许永德,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谢四妹哩,女,197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许海亮,男,199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琼光与被执行人许永德、谢四妹哩、许海亮(2015)汀民初字第334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许永德有房屋一栋,现已被本院查封,等待处置变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45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邹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