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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4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艺辉与郑顺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艺辉,郑顺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4573号原告杨艺辉。被告郑顺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艺辉与被告郑顺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艺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艺辉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艺辉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艺辉负担。审判员  王建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晓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