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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4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陶学珍与刘建飞、刘建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学珍,刘建飞,刘建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4283号原告:陶学珍。被告:刘建飞。被告:刘建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8号。负责人:徐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威,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陶学珍诉被告刘建飞、刘建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陶学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学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陶学珍负担。审 判 长  陈思航人民陪审员  王苏晶人民陪审员  曹梅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沙臻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