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执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献庚与戴刚生、王素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献庚,戴刚生,王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830号申请执行人黄献庚。被执行人戴刚生。被执行人王素珍。申请执行人黄献庚与被执行人戴刚生、王素珍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射开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戴刚生、王素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黄献庚97579元,并承担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的计算:以97579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戴刚生、王素珍名下的房产与车辆予以查封,暂无法变现,银行账户已被扣划。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对被执行人戴刚生、王素珍名下的房产与车辆予以查封,暂无法变现,银行账户已被扣划。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开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杨文涛审 判 员 张晓剑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昌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