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6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马某、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执86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追子女索抚养费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书面申请中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昌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巍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建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