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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5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星辰与被告刘一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星辰,刘一兴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5民初276号原告刘星辰,男,201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湖南省桃源县黄甲铺乡墟场。法定诉讼代理人刘立勋,男,1973年8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黄甲铺乡墟场,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丙林,男,1949年4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黄甲铺乡街头坪村5组,系原告祖父。被告刘一兴,男,194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黄甲铺乡街头坪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星辰与被告刘一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庭外已和解,并实际履行,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星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星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刘星辰负担。审判员  田志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舟剑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