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朱大勇与赵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大勇,赵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3047号原告朱大勇。委托代理人柳娟,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辉,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艳。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大勇诉被告赵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大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叶人民陪审员 吴海龙人民陪审员 刘晓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