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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3财保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苏云与苏晓长、徐萍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晓长,徐萍芳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3财保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苏云。被申请人:苏晓长。被申请人:徐萍芳。解除保全申请人苏云与被申请人苏晓长、徐萍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皖1003财保3号民事裁定,对苏晓长、徐萍芳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前园北路号恒泰商厦幢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号黄昱字第号)的商业房产予以查封。苏云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苏云申请撤回保全,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苏晓长、徐萍芳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前园北路号恒泰商厦幢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号黄昱字第号)商业房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4045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苏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友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